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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三只羊”误导消费者,至少五部法律可追责

澎湃新闻 2024-09-18 21:14:23 阅读量:

中秋前夕,“疯狂小杨哥”及“三只羊”旗下主播力推的“香港美诚月饼”引发关注,相关话题刷屏热搜。9月17日,合肥高新区市监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此番回应再次将“三只羊”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实际上,误导消费者与欺诈消费者是同一硬币的AB两面。误导消费者旨在欺诈消费,进而蒙骗消费者的钱财,使得消费者在被蒙蔽之下作出错误判断,最终导致被欺诈。从这个意义上说,带货的直播间及销售方将面临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带货直播间及销售方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如果月饼还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商家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不过,当消费欺诈与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责任并存时,消费者可选择处罚较重的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看,带货的直播间及销售方欺诈消费者的举动,在直播平台广而告之、公布于众,亦属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据此,如果市监部门调查后确认虚假宣传成立,那么带货的直播间和博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近些年来,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货不对板也应运而生,此行径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欺骗、误导消费者作出与现实相悖的主观评判,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类似的被市监部门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2022年5月16日余姚市监局针对余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直播间对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只羊因美诚月饼“翻车”,此事件中“三只羊”难辞其咎。于商家及直播带货的主播而言,任何漠视法律、挑战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行为,任何试图给消费者挖坑的行径,都是咎由自取。于消费者而言,要清醒地认识到,直播带货可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网上的商品也存在鱼目混珠、货不对板的情况,所以网购时要谨慎、擦亮眼睛。

当然此事件也提示我们市场规范、监管机制亦需跟上,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网络货物交易的监管力度。针对带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这些模糊地带尽快明晰边界,进一步完善纠纷处理和市场监管渠道,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

(作者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

责任编辑:简俊晖